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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0章 華一,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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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解約這件事情本不稀奇。

比如之前的黃翼聖解約星輝公司,陳楚聲與天娛鬧分手引發的兩千七百萬仲裁案。

從法律層面上來說,藝人與公司簽訂的經濟合同,一般都是委託合同。既然蘇委託合同,那麼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委託人也就是藝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說白了,一張解約律師函,就可以把賣身契毀了。

但是。

法律在給予弱勢方一定權力的同時,也必然會對資本方做出傾斜。

根據中華現行法的法規規定,儘管藝人有權隨時解除委託合同,但是不說藝人可以不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的解約。而是雙方都可能對委託柯彤的解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說白了,就是解約可以,但是得賠償損失。

這個損失,說頭可就大了去了。基本上合同之中有約定的違約賠償金,但是在這個賠償金之外,還得需要依據藝人離去為經紀公司帶來的直接損失進行一定比例的賠償。

華一也就是在這兩項上面做了文章,才能將一眾明星圈在自己的旗下,動憚不得。

畢竟,華一掌握著國內很大的一部分娛樂資源,走了還得賠那麼多錢,不如就將就著過下去。

但是這一回,不一樣了!

就在華一影業被網上沸沸揚揚的“機密資訊洩露”而忙的焦頭爛額的時候,一擊重錘,又落了下來。

在網曝戰鬥華一的次日;晨明,夏宇,李琳紫,楊佳茹等十二位華一旗下一線藝人集體委託律師團隊,透過京城市人民法院對華一提起訴訟,指控華一存在不透明操作屢次違反合同法,並明確提出解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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