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子邇這邊。
李鍾宏回答了他的疑問:“SEC提供了多種退出機制,私募投資者可以任選其一。商業社會,買賣都是再正常不過的行為。如果陳先生想退出,可以選擇在IPO時出售自己的股票,只要同公司發行的股票一起向證監會註冊登記並寫入招股書即可。”
陳子邇糾正說:“除非必要,否則我不會選擇在首次公開發行時出售,我指的是上市之後。”
“那當然也是可以的。”李鍾宏慢慢的解答著,“一般來說因為在IPO時出售股票,承銷商會要求您簽署一些協議,作出相應的承諾、保證,甚至是一些賠償性條款,所以更多的私募投資者通常是考慮公司上市以後的退出機制。”
陳子邇眯了眯眼睛看著對面的中年男人,心中想到:簡單的問題,他繞了一大圈,估計是猜到自己對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規則不太瞭解,存了故意‘秀專業’的心思,只是他無法確定,這是單純的滿足虛榮還是說別有目的?
李鍾宏控制著節奏,“一般來說,在公司上市以後出售持有的公司股份有三種方式,第一種就是我們剛剛討論的,行使自己的註冊權,向美國證監會註冊,並與承銷商簽署承銷協議,之後便可公開出售,不過註冊權使用的次數是有限的,對時間、每次可以售出的股票額度也都有相應規定,這裡面就大有文章了,三言兩語說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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