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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八章 唇槍舌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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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閱讀了文書的後半部分以後,就是茱莉也不得不承認,當初老爺子他們同意讓王璞去協助明朝使者制定招撫方略,實在是個很正確的決定。

條款居然是從第一條從頭開始列起的,看來王璞自己也壓根兒也沒指望前頭那些條款能被短毛接受,他提出的這些才算是正兒八經的“談判紀要”。其中文法辭句,很多還能看出帶有王璞王介山個人的影子,或者說,帶有他們現代人的修辭習慣——王璞跟他們待的時間長了,很多方面都受到影響,甚至包括他的老本行:文書。別的不說,游標點符號一項,就已經用得非常熟練。行文上也沒什麼廢話修辭,直接就是赤裸裸的開條件:

“第一條:瓊海軍自願投效我大明,為我朝戍守邊疆,抵禦南海及西洋夷寇。之前所犯罪惡,盡數一筆勾銷。”

“第二條:朝廷以瓊州島之地暫借於瓊海軍棲身,以其土地財賦供其造船養兵之用。而瓊海軍則以其所佔之大員,呂宋諸島進獻於朝廷,按羈縻州府處置。所有官吏兵丁,一應開銷,均由瓊海軍負責發放。”

——在這條下面還注了一行小字:“一應俸祿津貼,可按大明律例,亦可按瓊海軍慣例。”看來王璞對於這邊的高工資很滿意……

“第三條:島上一應官佐任免之權,仍操之於大明朝廷之手。但若有懈怠失職之處,瓊海軍可對其進行彈劾,由朝廷更換人員。瓊海軍亦可薦人為官,然僅限於瓊州島及其所佔之各羈縻州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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