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寧年間諸事紀事本末》卷第十二:
熙寧三年冬十一月,賜紫金魚袋、秘閣校理、著作佐郎、白水潭山長石越入對,言青苗法利弊與改良之議,上善之。退而作《青苗法改良條例及請行農夫互濟合作社札子》,上讀之嘉嘆良久,謂之“天下奇才”。下中書、樞密院、三司、翰林學士、御史臺議行。時安石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馮京為參知政事,議事十日,眾議紛紛而不能決。安禮力勸安石許之,曰“此亦變法,朝廷有利而無害,又可杜舊黨之口”云云,安石久不能決,蓋自謂此法於彼所立之法頗有更張,而心實善之。曾布又勸其行之,呂惠卿時守喪,書至,力勸安石沮之。
乙卯,上御崇政殿,以眾議久不能決,怒。安石、馮京免冠謝。初,開封府判官、祠部郎中趙瞻因出使契丹而得入見,上問以青苗法事,趙瞻言青苗法之弊頗與越合,故上信之。安石亦終謂不能以私心而壞國事,遂主石越之議。既決,中書議曰:“石越諸法皆可行,其青苗法改良之議,可先於京西路、兩浙路、河北東路試行,其餘各路,青苗法息減為一分,禁強行抑配,聽民自願。三年有成,推行全國。農夫互濟合作社頒行天下,著各州縣長官執行。”其以三路試行者,用安石子天章閣侍講王雱之謀也。王雱私謂安石雲,大名府、應天府、杭州皆舊黨名臣所領,其執行新法多不力,以之行石法,若無利,則二虎相爭,皇上可知彼輩不足恃,若得利,吾輩老成謀國之功。況亦於國有利,於新法無害。蓋安石一黨,雖與舊黨、石越相攻伐,然其心亦無私,頗以國事為念,故石越之法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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