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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四章 法不責眾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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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行者戒:“不得肆意傷人,依仗法術蠱惑、淫辱、獲取錢財。如有師門,先由師門清理門戶,倘若師門包庇,視為同罪。”

這是一條總則,細則還有具體解釋:

明知當事人違法行徑,還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助其逃匿,不配合調查,甚至暴力對抗的行為,都叫包庇。

主體可為個人,也可為整個師門。

這個怎麼判定呢?就是取身份和主觀性。

比如一個弟子犯了錯,逃回門派,某個親近朋友得知,助其逃脫,後事情敗露,那只有這個朋友同罪。

再比如,弟子犯錯回到門派,倘若掌門/觀主/族長得知,卻拒不配合,存心袒護,就是整個師門同罪。其中又有:若主動配合提供線索的,以及老幼修行確實不知的,皆可免罪。

當初制定的時候,對這點有很大爭議,一派傾向“重罰”,一派傾向“輕懲”。

因為夏國的刑法,老實講,懲罰標準是比較輕的。這個太複雜,不贅述。

而基於這個觀念,大部分專家都支援沿襲傳統,後來反覆爭論,才達成某種一致:

修士為禍,與普通人為禍,完全是兩個性質。後者偷雞摸狗,殺人越貨,投毒放火;前者揮手間億萬家財,血濺千里,予取予求。

不把這種衝動的本能控制住,戒律就是空談。

所以呢,最後的原則就是輕重摻雜,當事人的身份和主觀性成為了判定的重要標準。

……

龍秋坐在椅子上,微微低著頭,默然不語。她看不到那八個人,但能感受得到那種隱晦的嘲笑,就像在說:還是太年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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