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始物資非常有限的時候,原始公有制是必須的所有制形式,為了部族的整體利益,為了將有限的物資最大限度地用於維持儘可能多的人口生存,這種合族擁有,而且由長老或者族長進行分配的方式在歷史上存在的時間長於以後的任何一種社會形態。
但在物資過剩的情況下,讓族中每一個人擁有一定的私有財產則是必然的,這一點在出現必要性之前我就已經在太昊實施了,過去的數年裡,太昊族人擁有了自己的房子、陶器等生活必需品,生活物資則實行了區域性的私有化,由原來的部族擁有“集體財產”,這種“集體所有制”而非“全民所有制”也已經在太昊存在了數年,廣為部族長老和族人們所接受。
為了防止在分配過程中出現長老團和族長過度傷害本部族個人利益的情況,也防止物資向族長或長老個人集中,我讓太昊刑部和精算司一起對各部族進行監督,要求各部族對分配情況造冊上報,並由精算稽核,若出現明顯的不公,或族人無故喪失必要的生活所需,則經長老團稽核後對部族提出改進要求,直至訴諸太昊刑律!
這些年來,在逐漸完善的律法保護下,長老和族長們享有了比族人更多的經濟利益和物資配給,但每一名族人同樣得到了不低於“最低生活水平”的生活物資,基本上沒有什麼族人到宗廟去投訴,反而是由於外派軍隊,或者人口外遷之類的涉及族人個人或者家庭利益的事情產生的糾紛更多一些。還有就是婚姻法方面也有一些案例在充實禮部和刑部的檔案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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