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年是秦川大陸二十五年和平之後的又一次大型動盪,被後世學者稱為諸郡之亂的歷史事件。導火索是秦川大帝立儲君,所有皇室成員全部被調往了天元城中,郡守的管控能力減弱,導致諸郡之間形成了聯盟,要求秦川大帝下放五條許可權供諸郡自有。
第一,諸郡之間的經商共通之權。秦川大帝當年吸取前朝的經驗,第一件事便強化了對諸郡經商系統的控制力,透過在每個郡府設立專項,像賞金商會、僱傭兵團這種只要涉及金錢利益的組織都需要接受管控。所以當年許戈閔禪想要建立賞金公會,第一件事便是需要當地官府的配合。
第二,諸郡軍隊上限之權。秦川大帝為了控制諸郡的軍隊數量,按照各郡的面積為諸郡圈定了軍隊上限。即像天南、陝東這樣的大郡可以自主招募十萬人的軍隊,像北陵這樣的中型郡州可以招募八萬人的軍隊。當然,幾十年過去了,連林錦河也知道下面的諸郡早就已經寬容了不少,但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和完全允可這是兩回事。
第三,諸郡有任免官員之權。帝國最強大的權力就在於能夠控制諸郡的官府人事權力,如果這個職責統歸官府,無疑會讓整個國度的控制力再度削弱。
第四,諸郡納稅供奉排程。這個要求沒有赤裸裸地要求完全減免納稅,而是向林錦河說了數條當今天下稅收過高,百姓已經難以支撐的原因,從而希望林錦河能減免部分稅項,包括農林牧副漁中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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