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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7章 《繼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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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禮殿以及眾多世家名門的責難,再加上意圖已經暴露,刑殿與方運商議之後,一不做二不休,在景國頒佈了一部新的律法。

那便是《繼承法》。

前任家主若有其餘子女,繼任家主並非獨子獨女,則所得家族財富不得超過八成。

除繼任家主之外,其餘各子有平等繼承之權,所得財富最高之子繼承的財富不應超過所得最低之子三倍,已娶妻之子應將聘禮計算在內,多不退,少則補。

女兒亦有繼承權,可得住宅、商鋪或錢財,女兒繼承總額不可低於除繼任家主之外最低之子,已經外嫁女子需將嫁妝計算在內,多不退,少則補。

但凡文寶、神物、遺物等重寶,不在分配之列,由繼任家主管理,其餘子女無權繼承。

各家主可經由官府公證,立下具體分配遺囑,但要遵循律法最低限度,否則子女對分配不滿,可由官府重新分配。

除了主要的條目,還有其他細則和說明,和之前的政令一樣,這部律法一式兩份,分別是官文和簡體白話文。

這部法律一經發布,立刻掀起軒然大波,成為各國熱議的焦點,眾人很快得到結論,這就是漢朝的《推恩令》翻版。

漢朝時期,漢武帝為了削弱諸王權力,頒佈了《推恩令》。

在《推恩令》之前,漢朝諸王的權力和封地只能由嫡長子繼承,《推恩令》之後,諸王的其餘各子都能得到封爵和封地,這就導致諸王后代的封地和財富逐漸減少,無法影響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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