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例子,如果證據是買賣契約,雙方都拿出一份民國年間的買賣契約,但是買方不同。廖家拿出的契約,買方自然是廖家的人,而對方拿出的契約,買方不管是張三李四王二麻子,只要不是廖家的人,那就是出現了爭議。
民國年間的契約,經手人都不在世了,而且這四件玉器又一直沒在市面上出現過,無人可以證明。兩份契約同時出現,那就是出現了爭議。
契約上只有文字上的玉器名目,沒有圖片沒有影片,如果雙方都拿不出民國以後到近期的其他證明,那就是事實上無法確定,結果就是應該收歸國有。
當然了,近期的其他證明,是誰都拿不出的,即便偽造了,也很容易被拆穿。
唐易知道這四件玉器的來路,當然明白,雙方的拿出的所謂民國年間的證據,都不是真的。但是唐易同樣無法證明人家的證據不真。還是那句話,因為這只是民國時期的一次民間交易。
事情到了這一步,匡海生肯定是想過的,這四件玉器要真是廖家的,那就不可能只有民國年間的證據!如果廖家能拿出其他證據,那就真是人家的,讓他們拿走好了。
廖家的報雪堂是幹什麼的,徵集辦比誰都清楚。現在雖然不知道東西的真正來路,但十有八~九是有問題的。
徵集辦如果這樣收走,算是並沒有進一步追查,廖家也只是損失東西而已。
唐易很快想清楚了其中的關鍵,雖然他不願意東西被廖家拿走,也明白這玉器本來就是廖家非法獲得的,但是仍然覺得匡海生的手段耍得有點兒過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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