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告訴大家一個外國人的觀念。
準確的說是西方發達國家的觀念。
他們從來都不提倡別人無償的去捐贈或者幫助別人,他們提倡的是能讓幫助別人的人,獲得足夠多的報酬。
這個報酬就是包括了精神上的和物質上的。
很簡單的一個例子。
在華國,你撿到一個錢包或者手機,是不是別人能跟你說一聲謝謝,你就很開心,覺得很欣慰了?
要是別人拿出什麼東西來酬謝,大部分時間,我們淳樸的華國人是不會要的,對不對?
如果是你撿到的東西價值非常高,那麼你希望別人能適當的表示一下,通常就會被人罵做“鑽到錢眼裡面去了”,對不對?
但在歐美不一樣。
比如說美國吧,他們明確的規定。
如果別人撿到了他人的物件,包括錢包等物品,那麼失主應該按照被撿到的東西的10%左右的價值,給予獎勵和酬勞。
要是不給,那麼別人就有權利起訴控告失主,要求更多的賠償。
最後輸掉官司的一定是失主,不但給得更多,然後還會被知情的人們嘲笑。
殷俊覺得這個法規挺好,應該就在華國推行。
因為它就和當年孔子說自己的徒弟一樣,如果你一個人做好事不求報酬,那麼無形中就綁架了別人,使得別人做好事的社會道德成本增加,那麼他們為了不讓自己名聲受損,直接就不願意做好事了。
失主本來丟掉了東西,是100%都丟掉了,那別人撿到了給你,你相當於得到了這麼一件貴重的東西,難道不該給別人一點報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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