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國際一流的公司合作,一般還是比較穩妥的。
比如說合同詐騙、欺壓代言人等等的行為,他們是做不出來的。
畢竟你一個藝人明星才多少錢?
我們的品牌價值多少?
為了一點小錢就直接抹黑我們自己,划得來嗎?
倒是那些小企業,為了拼命蹭熱度,肯定會想一些稀奇古怪的法子出來。
比如當年的肥羅,只是出門吃了頓飯,拍了張照片便收了20萬。
這本來是很美滋滋的事情,可問題是商家直接把照片用在了廣告上面,而且是在華夏電視臺播出。
你播出一年也就罷了,問題是年年播出,年年播出,一直到五年之後,肥羅再次來華國都能看到。
你說遇到這種事情,明星惱火不惱火?
肥羅的經紀人披露出這件事情後,這家企業可謂是丟盡了臉,被別人提起時,都是一個笑柄。
雖然實質上的意義並沒有被損害到,可是他們想要繼續往大了發展,那也是不大容易的了——大家都覺得你是笑料,那你的聲譽能好得了?聲譽不好的企業能做大的,你找一個出來看看?
回到阿迪達斯的合約上面來。
沈歡並沒有詳細的看合約。
因為這些合約肯定是交由專門的律師來反覆檢視的。
不過作為小半個女主人,王真卻是可以問一些問題:“瓦特納德先生,您這個時候拿出合約,是為了獎賞沈歡的代言呢,還是想要在接下來的廣告宣傳中,讓沈歡更加的忙碌辛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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