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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卷 新朝氣象 第六百六十五章 劉猛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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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容在金鑾殿上請戰,秦牧不置可否。並轉開題,與大臣們商議起內政民生問題來;

荊部尚書白鐵提議,儘快修《大秦律》,得到了秦牧的肯定。

之前大秦基本是在沿用明朝的律法,有關於明朝的律法,秦牧做會昌知縣時看過一些,基中的律令條款,多數是明初洪武朝修訂的,後來嘉靖等朝又作過幾次補充。

但總的來說,大明律充斥著朱元璋的小農意識,有些條文已經很不合時宜,比如商人不得著錦,甚至明文規定‘可以直接逮捕那些不事生產,專門從事末業’的商人等等。

這些律令對商人帶有嚴重的歧視,或者說分明就是把商人當成了可以任意宰割的羔羊,逼得商人紛紛採取了‘附籍’的方法。

小商人或者“變易姓名”或者“冒合匠戶”,或其他職業戶,如投充軍戶中的校尉、力士等,以此來逃避商人身份。

而更多的富商則是買田置地,在登記戶口的時候,一口咬定自己的主營業務收入是收地租,不承認自己是商人:我家有田有地,我是地主,不是商人啊。再拿些銀兩打點,如此一來,大商人搖身變為在戶部黃冊上的良民。

儘管上在政策,下在對策,但“商人”的身份隨時可能被逮捕,經商實際上成了一個見不得光的職業。

這對工商業的發展極為不利,要想推動工業革命,首先就要消除這些歧視性法律條文。

大明律中還將全國戶口分為民、軍、匠、灶等籍。要說明的是,明朝的軍籍,並不單指現役軍人,而是包括他的家人以及子孫後代,一但你成了軍籍,那麼你家世世代代都是軍籍,不得變更。並規定‘娼、優、隸、卒’這些賤籍之人及其子孫,概不準入考、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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