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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利益分配的談判一直持續了一週,才談妥了前期合作的主要條款。
包括了石油開發時間表,合作企業,以及石油稅收主要方面。
一座油田,因為地質地理原因,開採成本原因等等,不可能一到手就開始開採。
許多油田,甚至要擱置十幾年才開採。
所以,確定開發時間表,是每個產油國最重視的條款,因為早開發,才有收益。
而且,許多石油公司並不具備海洋開發技術,加上銷售原因,都需要拉進來合作企業,這些合作企業同樣也要跟EOT石油公司,安國政府,安國石油公司進行談判。
至於石油稅收,海洋石油開採成本高於陸基石油開採。安國石油公司的胃口並不大,按照不同油田的開發成本,要求了百分之三十八到百分之四十五的資源稅。
稅率不到百分之五十,這已經是非常低廉的稅收了,在沙特,曾經有油田要繳納百分之八十六的資源稅。
這是什麼概念呢?相當於開採一百美元的石油,石油公司要把八十六美元給沙特政府,自己只能得百分之十四。
即便是如此,因為開採成本極低,他們依舊賺的盆滿缽滿。
而沙特政府最後也把所有的油田收歸國有,外國石油公司只能賺一點服務費。
約納斯透過七座油田,回收了七億美元的許可費,與此同時,石油公司開採的石油,EOT公司都有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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