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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儒書聖”在104章時提問,犯罪嫌疑人不是也可以抓起來嗎?

這個問題稍顯複雜,且很可能觸碰到404,我之前在文中沒有過多詳述,是我的錯。

開個單章解釋一下,關心的朋友可以看下。

這裡的關鍵是指那些催眠、讀心之類特殊偵訊手段,

第一,

在偵查中,可以在“暗中”施展讀心、入夢之類的手段,獲取線索;

但只能在暗中,

獲取到的結果,也只能作為破案線索,不能成為“呈堂證據”!

因為,誰也無法保證擁有讀心者、入夢者有沒有說謊!!!!

這畢竟是現代社會,不可能任由一個莫名其妙的能力者“審判”嫌疑人。

第二,

使用特殊手段,想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審訊口供,需要申請,在警方內部、檢方、審判方獲得批准。

能否獲得批准,有許多考量因素:嫌疑的多少程度、案子的社會影響、嫌疑人的社會地位……

獲得批准後,會有檢方、判方等多方一定許可權的人在場,全程錄影

理由便是:不能任由警方胡來。

想必什麼都懂的書友們應該能理解到,許多大人物,也在恐懼著這類審訊手段……

所以,警方也不是可以隨便抓人催眠的。

還是那句話,畢竟是現代社會!!

在具體的實踐中,

像那些破壞到戰略大局、根本利益的大案、重案,警方獲得批准的機率很大!

一般的小偷小摸、民事糾紛,是不會獲得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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