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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六年之前 第570章 無罪證據,佈置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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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國的法律有一種規定,叫做:誰主張誰舉證。

簡單的說明,例如張三狀告李四,欠債不還。那麼,張三便需要提供李四借債的證據,如果無法提供證據,那麼是無法提起訴訟的。

如果張三提供了借債的證據,比如說借條什麼的東西,那麼就可以順利提起訴訟,交由法院審理。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如果李四提出已經歸還了張三的債務,則需要李四提供相關的證據,比如說張三給予的欠款收條。如果無法提供這些東西,多半會悲劇。

中玉區,中級法院。

目前的情況是公訴人伍能,質問石磊是否命令李子風,製造了雙橋路二十二號附三號的爆炸案。

按照夏國的法律規定,石磊有權利不予以回答,而讓公訴人提供證據。若是公訴人無法提供證據,恐怕會當庭無罪釋放石磊。

面對石磊質問是否有證據,伍能面露笑容,拿出了一個銀色金屬外殼的隨身碟,得意的看著石磊道:“被告人石磊,這個隨身碟中的影片,記錄著昨天下午,你帶人抵達案發現場,如何與被害人發生了矛盾,並且如何強行闖入被害人的家中的詳細情況。法官大人,我申請公開播放相關影片記錄。”

中玉區中級法院的法官洪正元,點了點頭說道:“提議允許!”

石磊冷眼看著伍能和洪正元,沒有做任何表示。

伍能使用審判庭中的大螢幕,播放了隨身碟中的情況,赫然是昨天下午,在雙橋路二十二號附三號門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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