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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旺盛了,若是勝了訴,還不知如何得意。

於是,魏明天讓律師向法院提出了申請,要求法院進行取證調取,讓楊東進交出那兩份魏大姐書寫的材料。

過了兩天,法院那邊傳來了一個壞訊息。楊東進帶回去的那兩份材料不小心沾了水,已經汙了,不能作為筆跡樣本。

聽到這個訊息,魏明天冷笑。這麼巧,被他帶回去就弄汙了,不能用了。楊東進越是搞這樣的小動作,越讓他肯定了楊家父子在遺囑上動了手腳。

但作為一名法院工作人員,魏明天知道,這種猜測沒用,在法律上做不了證據,要想證明這一點還是得用實實在在的證據說話。

可魏大姐已經死了兩三年,很多可以作為筆跡樣本的材料都丟失了,現在猛然之間想找到非常難。可沒法提供筆跡樣本就沒法做筆跡鑑定,也就不能確定遺囑的真偽。

其實還有一種辦法,筆跡時間鑑定,也就是書寫時間鑑定,根據文字的有色顏料在紙張上形成文字後,會隨著時間的推移發生變化,分析這種變化經歷了多長的時間,從而推測出筆跡產生的時間。

但目前筆跡時間鑑定的審查和檢驗技術並沒有完全突破,還存在一定的障礙,導致其結果並不具備必然的確定性。

而且由於檢材與樣本在紙張、油墨、墨水、儲存環境的溫度溼度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鑑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鑑定方自備的樣本並不能滿足這一點,所以人民法院規定不能用鑑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時間鑑定,需要主張做字跡鑑定的一方找到與檢材相同種類墨跡或油墨的字跡材料,形成時間跟遺囑書寫時間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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