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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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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了一個多月的研究,大宋朝廷終於在建興二年(1171年)三月初,頒佈五條新法:經界法,畝稅法、免役法、社倉法和農田水利法。{)

經界法是甴趙汝愚提出的,不過經界法其實到也不算是什麼新法,早在紹興十二年(1142年)就由當時的顯謨閣學士,兩浙路轉運副使李椿年提出。

其實就是針對當時官戶、權勢戶乘戰亂之機,大肆兼併土地,並且依仗權勢拒不納稅,用分戶與降低戶籍等級等手段來逃避稅賦,而貧下戶賣田之後,卻依舊產去稅存,造成賦稅負擔不均,不僅嚴重地影響了朝廷財政收入的情況,而且使普通農戶的生存艱難。因此李椿年提出,丈量田畝,措置經界,並清查出了隱田、挾戶,達到均推賦稅的目的。同時還將田主姓名、人口,田數量、質量、稅額等登記,統一制定“砧基薄”,地方留一份,州府留一份,轉運司留一份,土地發生買賣之後,必須另行登記,以便查尋。

在實施了十幾年之後,效果很顯著。在不同程度上安定民生,發展生產,從而也達到增加朝廷收入的目地。

不過甴於經界法在實施過程中,損害到不少擁有大量田產的官員、富豪的利益,因此也遭到許多反對意見,由其是當時執政的宰相秦檜,趁著李椿年丁憂之機,指定親信王鈇篡改“經界法”,把“丈量田地”,改為“自行陳報”;把由下而上地確定稅額,改為由上而下的攤派,結果暗地裡增民稅達四成,反而造成的百姓負但加重。並且在李椿年丁憂復職之後,怕被李椿年察出,又指使侍御史曹筠彈劾李椿年,逼迫趙構將李椿年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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