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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群分。
作為群居的社會性生物,人類總是免不了會把自己歸屬到某個群體之中去。
最原始的群體是以血緣作為紐帶的“家庭”這種單位,與任何具備群居習性的生物相同,它是與生俱來的本能,由親緣關係維繫的緊密小團體。
而當人類發展出文明、出現社會結構以後,更多的“群體”概念也相應而生:
以共通的語言、文化、習俗作為基礎的“民族”概念;
以共通的信仰與忌諱作為基礎的“宗教”概念;
以及融合了以上兩者並將之擴大的“國家”概念。
當社會安穩和平發展時,這個“群體”的概念會囊括得很廣——都是同一宗教的信徒;都是同一國家的人;都是同一個民族。
但災難到來因而社會動盪時,大的“群體”就會重新分裂,切割成無數個細小的群體。
“國家”再次切割成以“地區”或者“村莊”區分的小團體——倘若物資與照料的能力都有限,在一群人之中必定還是老鄉抱團更好取暖;而宗教人士在艱難年代自身難保時,也往往只會為信徒們提供庇護。
優先照顧自己人是一種本能,也是一種正確的、更能保證自身生存的決策。
誠然它聽上去有些冷血,有些“不夠文明”。
但在文明自身都已經出現動盪的時節,給予所謂的人性溫暖時也得好生斟酌。
善者亦需持劍,無力自保之人的善意只會給自己惹來滅頂之災,這種事情古來都不算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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