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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百一十四章 系入詔獄 其中多少冤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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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漢朝各郡縣監禁犯人的場所,與別的朝代並沒有什麼太大的不同。在郡縣治所,都設有專門的牢獄,這其中又分重獄和普通的犯人監所。重獄關押的犯人,戒備森嚴,一般來說都是犯了死罪的。證據確鑿,經過郡縣主官的預審結案以後,關押在此,案卷報長安經皇帝御批之後,待到秋後斬立決!而普通的監所,就寬鬆的多,犯人可以酌情處置,或者勞役,或者以財帛贖罪減輕、以致釋放。

當然,各郡縣的情況根據各地的特點,也會有些不同之處。而大漢帝國皇都長安的監獄,分工就更加嚴格。

都城監獄,分為長安獄和詔獄。長安獄當然不是長安府衙的監獄,而是歸廷尉府管理的重犯監獄。至於詔獄,就是人們俗稱的“天牢”了。

所謂詔獄,主要是指朝廷重要官員如丞、御史、九卿以及郡守一級等兩千石以上的高官有罪,應該去待罪的地方。凡是“系詔獄”的案子和官員,都是由皇帝親自下詔書定罪,或按照皇帝的意志直接參與掌管的重犯。

在秦漢之際,這個“詔”字可不是能隨便用的。“詔獄”制度,與皇帝制度的確立有著最直接的聯絡,它的首創者,當然就是那位千古大帝秦始皇了。

秦王統一六國,始稱皇帝,令群臣議立各種名號時,制定為,天子應自稱“朕”,天子命為“制”,令為“詔”。因此,“詔”作為有特定含義、為皇帝所專用的字眼兒,代表了皇權尊嚴的神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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