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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BY:《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只因為你和你父親內鬥,想要得到公司裡一個職務,就陷害一個無辜的人去坐牢,還很可能一坐就是五年,你真的不會寢食不安嗎?

賀席確實有點寢食難安,不過不是顧遠歸以為的這種:“當初我的人寫的數額寫少了,讓老頭子想辦法把他撈了出來,沒有真的判刑。雖然位置還是讓開了,但是留著這麼一個肯定會對我懷恨在心的炸彈,始終會讓人寢食難安啊。”

顧遠歸看著此時“義憤填膺的”講著對方是如何如何不識時務、活該至此的賀席,就好像看到了當初學生受在自殺未遂被搶救回來後,對學生受說“你也有責任不是嗎?最初你我認識的時候,你態度要是好點,識時務一點,不反抗我,我怎麼會這麼對你?”的那個賀席。

噁心的顧遠歸想吐,什麼時候“不愛一個人”也能成為那個人的錯了?

那一刻,本應該感官消失的顧遠歸,在心裡還是感覺到了一股無法形容的寒涼戰慄,就從眼前這個看上去好像對他滿目情深的男人身上發出,他的冷血是烙印在骨子裡的,沒得救了。賀席愛的從來都不是學生受,而且他自己,他愛的是如此愛著學生受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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