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口聲聲說,我在為大家謀福利,卻暗中飽了自己的私囊,這就很招人恨了。
當然也可能是前任司吏搗的鬼,但無論如何,李晟是賬目編造人。按照規定,他對每一筆賬目都要經過核實後才能確認,還要加蓋硃色戳記來明確結果。
比如收受清楚便加蓋‘收訖’字樣,支付完畢加蓋‘付訖’字樣,過賬加蓋‘過入’二字,賬目對應結清則加蓋‘結清’戳記。而且凡收入事項,突出說明該筆收入的來源;凡支出事項,首先突出說明其去向,然後附帶說明該筆支出之來源。儘管不能完全彌補單式記賬法的不足,但這種方法至少讓事後倒查時,可以明確找到責任人。
所以李晟至少也是夥同者,其罪難逃!
而且這件事發生在四年前,當時的司吏已經得急病死了,李晟完全可以將責任推到上司身上,再活動活動,避重就輕,只背個失察之罪。
失察的話,最多就是開革,甚至只是降職,這樣就算自己舉報他,也沒有太大心理負擔……
是的,張典吏十分想幹掉李司戶,一是更進一步的慾望。典吏和司吏雖然都是經制吏,但地位和權力差得太遠。且不說一房事務由司吏大權獨攬,典吏不過是個帶著書辦們幹活的,誰吃肉誰喝湯不言而喻。單說在堂官面前,非正式場合下,司吏是可以看座的,典吏只能站著,司吏還能得到免呼其名的待遇,典吏就只能被直呼其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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