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證人皆在,吳運才本人又因為愧疚和擔當沒有絲毫的反駁和狡辯,第一件案子很快就有了宣判。
“現在宣判:吳運才,原笨港齊心堂對外總管,自天啟初年起至今,私自收取吉仁堂、德福軒等商號掌櫃賄賂,共計三千一百二十塊銀元;在職其間,為笨港吳運富、範正通等人開通後門,將二十餘人安置入笨港各作坊中,收取賄賂折銀五十三枚。”
“…………”
“故此,以笨港操守為基準,結合本提督之意見,判決如下:吳運才,收受賄賂罪行成立,按其所收賄賂、及其所造成的惡劣影響計,叛處服勞役二十年,以觀後效!”
“吳運才,你對此判決是否有異議?”
“沒有。”
“很好,自今日起執行此判決,將吳運才押送雞籠港礦山服役!”
不多時,吳運才就被押送下去,隨後又一名被審判的隊員被押送傷了上來。
五十幾名犯了重罪的笨港成員,花了李天養他們整整兩天的時間才算完全判決完成,到了這個時候,李天養才發現笨港當中還缺少了最重要的一樣東西,那就是律法。
雖然名義上笨港已經被福建巡撫南居益上奏朝廷,置縣歸福建管轄,按理來說應該按照大明朝的律法來行事,可是在李天養看來,這大明朝有些律法未必適合這個時代的基礎。
比如說貪墨之刑,若是按照大明律法的話,吳運才他們好些人絕不可能只是區區一個服勞役數十載就能脫身的,最少也得是砍腦袋才能罷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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