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遠向內勤小陳借了數字證書,並在借用登記本上籤了字,然後回到自己的辦公室,開始淘案子。
對於案件的選擇,慕遠早有打算。
他很明白,自己的最大優勢便是自己那比獵犬還要敏銳的嗅覺。
因此,案發現場必須有氣息殘留,像電信詐騙之類的案件就不用考慮了。同時案發時間距離現在不能太久,最好是發生在一天之內的案件。
基於自己是薅別人家的羊毛,無法正大光明的以辦案民警的身份重回案發現場,所以案發地屬於私密場所的案件就排除了。
經過一番查詢,呈現在慕遠眼前的案件足有一百來件。
“盜竊?偷了一臺電腦?小案子,過!”
“又是盜竊?尼瑪!小偷這麼多嗎?你丫就偷一部手機,也好意思下手。”
“這個就有點意思了,偷了十隻雞。牛逼啊!雞為何不叫呢?惹不起惹不起。”
一番查詢,慕遠發現大部分案件都不適合下手,要麼嚴重程度不夠,要麼偵破難度太大。
忽然,慕遠神色一動,他發現了一個有意思的案件。
這是一件故意傷人案。
一般來說,這種故意傷人案破案是很簡單的,因為其中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間必然存在有一定的恩怨關係,被害人一般也是認識嫌疑人的。
只要被傷害的人沒有死掉,找出嫌疑人簡直不要太簡單。
可眼前這個案件,受害人連嫌疑人是誰都沒看到,就被人一棍子敲暈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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