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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遺囑委託公正律師事務所(現所在地址:雲海市雲海大道一百九十三號雲海大廈602室,手機139**)楊公正律師協助執行。其許可權是:主持有關人員會議;宣講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本遺囑及其公證效力;監督本遺囑的執行。
四,本遺囑為最終遺囑。如果我身後發現有其他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一律視為無效。
五,本遺囑製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執;一份交委託執行人收執;一份由雲海市方圓公證處儲存。
立遺囑人:曾友良,有本人的簽字蓋章。
公元*年*月*日,也就是在五年前立的遺囑。這裡還有方圓公證處頒發的公證書。
書記員宣讀完,徵得法官同意後,把遺囑和公證書拿給陳工看。一直都是面無表情的陳工直接拒絕了。
最後法官詢問陳工:“原告,你還要上訴嗎?”
面容憔悴的陳工耷拉著腦袋,靠坐在原告席的椅子上,有氣無力地回答道:“我不上訴了。”
“原告,你確定不再上訴嗎?”法官再次問道。
“我確定,我不再上訴!”陳工提高音量回答道。
法官立即宣佈:“陳英和陳工的離婚判決立即生效!休庭!”
就在大家站起身要離開法庭時,一名警官帶領兩名警察直接走到還坐在原告席的陳工面前。警官向陳工出示了逮捕證,威嚴地說道:“陳工,你涉嫌投毒案,現在我們要對你依法逮捕,請你配合!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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