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是客觀存在的,可不是壞人想出來的,跟道德沒有關係,是商業自然規律,唐王朝也聰明,我不承認利息,我是在維護百姓的利益,至少我在道德上就佔據了制高點,但是我也不阻止,這就導致沒有明確的規定什麼是高利貸,就算是五成的利息,官府也不會管,那民間借貸全憑對方的心情。
長孫無忌、于志寧等人也紛紛點頭,贊成高履行的話。
褚遂良見罷,也就退了下去。
但高履行隨後就道:“但是這神聖的君子契約給予官府幹預的權力過大,如果承認利息的存在,勢必會造成官民之間的矛盾。”
他說到的干預權力,主要是賠償問題,在此之前,官府一般是不管的,哪怕官府受理了,那也只是批准,還是讓債主自己去要,官府不會出面的,那麼就成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矛盾,不會將矛盾引向官府。如果官府介入強制執行利息的追討,那麼債務人肯定恨官府,而債務人一般又是百姓。
私人與私人矛盾只是個人之間的矛盾,稀鬆平常,但是私人與政權矛盾那就是大矛盾。
這也是為什麼唐王朝有著“任以私契,官為不理。”的說法。
但是韓藝卻認為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道:“官府是正義的代表,是維護秩序的權威,怎麼能置矛盾而不顧,官府的這種做法,根本無法保障借貸雙方的權益。而且往往遭受到欺負的是弱者的一方,百姓被地主剝削,朝廷卻置若罔聞,百姓恨地主,但是也會覺得非常無助,這種消極的情緒會影響百姓對於朝廷的信任。只要是合理合法的,朝廷就應該敢於面對,並且想辦法解決,而不是迴避問題。如果缺乏官府的有效監管和健全的配套法律規範的支援,大量不規範乃至違法的契約就會得以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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