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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章:徭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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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更卒徭役,漢室人民從二十歲起即應登記載入徵發徭役的名冊,自行申報,然後開始服行更卒徭役,這種徭役每年的服役時間為一個月,服役地點在本郡縣。

《論衡•謝短篇》中講:“一業使民,居更一月,何據?”正是指的這一制度,另一方面,更卒徭役的服役期一共為三年,從二十歲到二十二歲,然後轉入正卒徭役。

漢對於更卒有相應的管理制度,也是十分全面。

漢的制度是“尉曹,主卒徒轉運事。”(《續漢書•百官志一》)那麼,更卒行政在中央就應該總於太尉,而以太尉府的尉曹為主管。

所以“凡卒踐更,輒從《尉律》”就是這個道理。

據此推測,漢的制度應該也是這樣,至於地方也就是郡國,也有尉曹,主管更卒徭役或一切徭役;縣道也是如此。

如《續漢書•百官志五》記載:郡國“皆置諸曹掾史。諸曹略如公府曹,無東西曹。”縣道則“諸曹略如郡員。”這些人“知民善惡,為役先後。”

不過,更卒在服役期間還有另一套主管。漢朝二十等爵中,有左更,中更,右更三種爵位。師古注曰:“更,言主領更卒,部其役使也。”

可見這是指,在具體服役的過程中的一套管理制度。

再說正卒。

所謂正卒是相對於更卒和戍卒來說的,服役的地點在內郡和京師,服役的時間和專案都較為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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