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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個國家唯一的衡量民眾的標準,它是一個警戒,有了它,會讓所有人知道這個社會對所有人的容忍度。
所謂“法治”,一是區別與“人治”,古往今來帝制國家為統治需要,雖然制定了法律,然則還是以皇權為中心,法律本身是為了維護皇權而制定,法律也由皇帝或手下的大臣負責解釋和執行,甚至很多情況沒有法律,全憑皇帝一人之好惡。而相對的“法治”則是國家立法,所有人以此為據。
商鞅徙木立信後的秦國就是典型的“法治”國家,典型事件就是商鞅對太傅公子虔施以劓刑,法治國家的基本理念其實就是我國原有的法治十六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但大家注意沒有,“法治”最大的弊端是法本身,也就是說法是否合情合理不在考慮範圍,法只是執政者的統治工具而已。
“法治”也就是說“法治”是執政者用法律來治理國家和民眾,“法治”的主語是執政者,也就是說法律只需要為執政者負責。
人的一生只會有兩種痛苦,選擇之痛,身體之痛,而法律將它們統統涵蓋其中,告誡人們最後不可以跨越的一道門在何處。
想到這裡,劉詢才明白什麼是選擇之痛,普通人的一個決定,只會改變一個人,大到一家人,幾個人。
而劉詢他的一個決定,會影響上萬民眾,甚至不誇張的說,一個輕率的決定會讓天下動盪不安,必須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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