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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軍功授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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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有意恢復先秦軍功授田授爵制。”

當年戰國爭雄之時,以魏國變法最早,率先提出“食有勞而祿有功“,不再以“親、故“而以“功勞“作為賞賜的標準,實際上已經具有了軍功爵制的性質。

後吳起在楚變法,“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絕減百吏之祿秩“,然後用所收減的爵祿“以奉選練之士“,也具有軍功爵制的特點。

而秦是推行軍功爵制最徹底的國家,秦的軍功爵制最典型,對當時和後世的影響也最大。

秦的軍功爵制主要包括兩項內容:

其一,“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這就是說凡立有軍功者,不問出身門第、階級和階層,都可以享受爵祿;軍功是接受爵祿賞賜的最必要條件。

其二,“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

這是取消宗室貴族所享有的世襲特權,他們不能再像過去那樣僅憑血緣關係,即“屬籍“,就可以獲得高官厚祿和爵位封邑。

這項規定,造成了戰國時“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的時代特點;軍功爵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顯示了勃勃生機。

在變法運動的推動下,趙、燕、韓、齊等國也實行了新的任官制度;如:

趙孝成王依據趙襄子時代“功大者身尊“的法規,下令對降趙的韓上黨守馮亭等“以萬戶都三封太守,千戶都三封縣令,皆世世為侯,吏民皆益爵三級,吏民能相安,皆賜之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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