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於一種垂頭喪氣的狀態,代理這種註定打不贏的官司,大概是很鬱悶的。
他們能提供的只有《赤玉錄》的全稿,但i地址或郵寄方式,一概沒有。
謝青這邊則除卻作為輔證的手稿之外,還有一系列旁證。
比如,張覓雅讓她列印了和前編輯的全部聊天記錄截圖,聊天記錄裡沒有半句關於《赤玉錄》。
——一個作者要和出版社出版一部書,但和編輯完全沒有相關交談,這說不通。
被告律師說《赤玉錄》的編輯不是那位編輯,法庭說那你提交其他編輯的記錄啊。
被告方也拿不出來。
於是,就連謝青都明顯地看出,法官有了明顯的個人傾向。
雖然因為判決書的撰寫過程過於繁瑣,做不到當庭宣判,但這件事基本沒有懸念了。
兩個月後,判決書送達。
判決書上提到“被告沒有提供相應有效證據證明《赤玉錄》為原告所創”,“故本院認定《赤玉錄》非原告所創,侵犯原告姓名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 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本院認為,原告作為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家,其姓名權中包含著一定的財產權益,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原告的筆名。”
“玉籬作為原告的筆名,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該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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