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怎麼就暈暈乎乎的回了房間,脫了禮服裙,進了浴室。
洗到一半,忽然有人進了浴室,從背後抱住她。她嚇得尖叫了一聲。
“你怎麼進來的!”
“跟你一起進來的。”委屈兮兮的語氣,“你看都沒看我,好像我不存在似的。”她在他面前脫了禮服裙,看起來真的沒有意識到他就在她面前。
她反而愣了一下,“是嗎?”接著反應過來,“我問的是你為什麼要進浴室!”他顯然渾身赤-裸,這個臭不要臉的傢伙!誰允許他進來的!
他沒有回答,反而抱住她,吻在她肩頭,“你還從來沒有好好看過我的身體。”
無恥之徒!
花灑噴出細細的水流,拍在他們身上,淡淡的水蒸汽翻騰在浴室中。
作者有話要說: *再次研究了一下各國的法定同意年齡,德國2001年修訂為16歲(之前應該是14歲);英國2001年修訂為16歲(之前應該是14歲)。
美國各州年齡稍有不同,並在2000年前後各自經過修訂(一般是提高年齡)。
加州刑法典,一等強-奸是14歲以下不論另一方是否知道兒童未滿14歲都構成犯罪(羅曼波蘭斯基案件當事人當時不滿14歲,波蘭斯基以他以為她年滿14歲為辯解);有的州是13歲;
法定強-奸:對法定同意年齡以下的女孩,“是否表示同意是不重要的”,加州2001年之前16歲,2001年後提高到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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