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幾天, 在供電局上班的小李,聯絡了在稅務局上班的朋友,然後稅務局上班的朋友,又去聯絡了他在公安局上班的一個朋友。
經過一番調查,就知道了小方生母的一些資料。
原來這女人在由老方那裡跑了後,過了幾年,在一個私營老闆那裡當秘書,然後把人家家庭拆散了,那個私營老闆的鄉下老婆後來同意跟那人離婚, 但是要把小孩給他們養,那時那個小女孩才一點點大。
後來那人的前妻得了抑鬱症,也不知怎麼的, 後來就死掉了。再然後那個私營老闆生意開始走下坡路,生意一直不太好, 開始酗酒,有時還家暴。
當地公安局至今保有小方生母曾經的報案記錄, 就是告發那人家暴打人的。
那男的前一陣子出車禍了,只留了一套房子給小方媽媽,也沒有遺產,債務倒是有一堆,那房子在那個小城市裡值一百四十幾萬, 債務倒有三百多萬。
那男的也沒立遺囑,小方媽媽就變成了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同時繼承了財產與債務。一百四十幾萬得依法變現, 償還債權人。這麼一算,她還完所有錢,還欠別人一百多萬,可是因為這一部分債務,超出了作為繼承人的償還能力範圍,所以那一部分不用還了。
債權人只能直叫倒黴,但是比債權人叫倒黴叫得還兇的,就是小方媽媽,她今年才四十多歲,卻落得一分錢也沒有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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