癸丑,降詔恤刑:“方夏暑時,動植之類皆以遂其長養,而吾民觸禁抵法,繫縛囹圄。其深文之吏,或不能體朕欽恤之意,因循延蔓,久不為決,幹陰陽之和,非細故也。
其詔天下官司之長,敬若時令,哀矜庶獄,以丕應朕志。”
大理寺卿畢仲衍上奏,《宋刑統條法事類》編造完畢,上呈御覽。
此書編目仔細明白,門類齊全,體現出了專業性,讓天下官員做到了有法有例有調整空間,相比之前凌亂不堪,堆房架屋,相互牴牾的法令判例,真正做到了綱舉目張。
而且該書前頭還有一個《總序》,聲明瞭大宋文明治國的淵源,法律體系形成的由來,以及立法的目的。
這個總序,描述了不少關於國格、國家屬性和以仁治國,以仁立法等理念性綱憲性的東西,在蘇油的眼裡,這是比內容還要重要的部分,已經具備了《憲法》的雛形。
趙煦大喜,命刊行天下州縣,作為地方理刑的必備工具書。
畢仲遊也上奏:“刑部、大理寺諸獄皆置氣樓、涼窗,設漿飲,薦席,罪人以時沐浴,食物常令溫暖。遇寒量支柴炭,貧者假以衣物。其枷杻,暑月五日一濯。有獄州、縣當職官,半年一次躬行檢視修葺,務令堅固。”
從之。
戊午,御史中丞李之純言:“臣僚上言,乞嚴立制度,以絕奢僭之源;杜絕邪侈,以成風俗之厚。
至於閭巷庶人,服錦綺,佩珠璣,屋室宏麗,器用僭越,皆可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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