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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一個吃法律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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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的貶值是風格的種種怪象之一,要解釋清楚,恐怕需要寫幾本書。您若給一個訴訟代理人寫信,稱呼他“hommedeloi”①,那就是對他的不敬,其程度不亞於在給一個專門做殖民地食品生意的大商人的信中,稱呼對方“某某雜貨商先生”。這些處世之道的微妙所在,上流社會的人理應是精通的,因為他們的本領也就在此,可他們中有相當一部分人都不知道“hommedelettres”②的稱呼是對一個作者最惡毒的侮辱,要說明詞語的生命與死亡,“monsieur”(先生)一詞是最好的例子。“monsieur”的意思是“monseigneur”,從前是很了不起的稱呼,可現在人人都稱“mosieur”,只是把“monsieur”中的“sieur”改作“sire”之後,專用於稱呼國王。實際上,“messire”一詞不過是“monsieur”的替代詞和同義詞,可要是有人偶然在訃告中使用一下,馬上便會招致共和黨報紙的大肆攻擊。法官、推事、法學家、審判員、律師、司法助理、訴訟代理人,法律顧問、執達員、訴訟經紀人和辯護人等是司法或幹法律這一行的不同類別。其中最低的兩級叫做“辦案的”和“吃法律飯的”。“辦案的”又俗稱為公差,因為偶爾辦個案子之外,主要是協助執達員判決,可以說是處理民事的廉價劊子手,至於“吃法律飯的”,則是幹法律這一行中的特殊侮稱。司法界“吃法律飯的”,就等於文學界“吃筆頭飯的”。法國的各行各業,都有你死我活的競爭,也就少不了相互貶低的用語。每一行必有刻薄的稱呼,可“hommedelettres”與“hommedeloi”一旦變為複數,也就沒有了貶的意思,“gensdelettres”(文學界人士)和“gensdeloi”(法律界人士)的說法很通行,不會傷害任何人。不過,巴黎的任何一個行業都有墊底的,正是這些墊底的,降了他們那一行的格,跟那些在街頭混飯吃的,跟那些平民百姓處在了同一檔次。因此,在巴黎的某些居民區,至今還有“吃法律飯的”,還有這種攬案子辦的經紀人,就像中央菜市場,還能見到那種以星期為期限的放款人;這種人之於大銀行,無異於弗萊齊埃先生之於訴訟代理公會。事情也怪!平民百姓就怕部裡的司法助理,就像怕進時髦的飯店。他們有事只找小經紀人,喝酒只上小酒店。只跟自己一個檔次的人打交道,這是不同社會階層運作的普遍規律。只有那些冒尖的人物才喜歡往上爬,他們不會為自己站在比他們地位高的人面前感到痛苦,相反,他們能為自己爭得立足之地,像博馬舍那樣,敢把試圖侮辱他的一個大老爺的表摔在地上;另外,那些暴發戶,那些善於改變自己出身的新貴,也是了不起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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