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他就被解往違警罪法庭,本來立刻就要對他的案件進行審理,只是有必要先送信通知當年他被關押的監獄船,來一位知道他案情的獄吏,證明他當時越獄的情況。本來對此案的案情是無人懷疑的,不過本來準備安排來作證的康佩生已落入潮水而死,所以出現了意外,在倫敦又找不出一個獄吏能提供必要的證明。我在回到倫敦的當天晚上直接去到賈格斯先生的私人宅第,請他辦理此案。賈格斯先生答應受理,但對案情卻不提一字。因為只有這樣做才是唯一的途徑,他告訴我,此案只要一有人證,在五分鐘內就能定案,要想挽回是人力之所不可能,無疑,這定案將是對我們十分不利的。
我告訴賈格斯先生,馬格韋契的錢袋已交給警官,我希望能瞞住這件事,不讓他知道。賈格斯先生一聽便很氣憤,對我大加批評,說錢是“從我手指之間溜走了”,他認為必須要寫一個備忘錄,無論如何要弄回一部分。不過,他也不隱瞞我,他說,雖然有許多案件也不一定絕對沒收財產,但這一個案件情況不同,它不具有免予充公的條件。我對這點非常清楚。我和犯人不具備親戚繼承關係,也沒有其他的公認關係或聯絡。在他被捕之前既沒有為我立下字據,也沒有做出有關安排,如果現在來補行安排和立字據,根據法律已是無效了。我又不可能提出要求。因此我最後作出決定,而且以後不改變我的決定,即決不貪圖毫無希望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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