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時男人對愛情是不寄太大希望的。姑且有個完整的家庭,能夠順利地養兒育女、平平安安地生活就夠令人心滿意足的了。他們並不指望有什麼浪漫情懷,當然如果有這方面的內容的話,固然更好,但是沒有它們也無礙大局。因此,男人們永遠難以理解女人們那種以“看不出與你共同生活下去的意義”為藉口而打算離婚的冷漠態度。
較之普通戀人之間的分手,夫婦間的分手更為複雜。
下面是一位已結婚十三年的女士所講述的一則真實的故事:她想與丈夫離婚,便去向律師諮詢,律師卻說:“僅僅因為不喜歡您丈夫便要離婚,這純屬任性行為。”因而她受到了很大震動。
從幾年前開始,她就在生理上討厭起丈夫,感到與他保持性生活是一種痛苦。可是,聽律師那麼一說,她就不願進一步交談了。當然那位律師也是男性。她說:“如果那位律師是女人的話,就一定不會說出那種話來,也許還會設身處地地同情、理解我。”她後悔自己去找男律師諮詢了。
聽了上述故事,我認為:男女在對離婚的看法上確實存在著差異。或許可以說這是一則頗具象徵意義的逸聞。女人要求離婚的理由,除去諸如“丈夫有外遇”、“丈夫施暴”、“丈夫不給家裡錢”之類世人都能接受並容易理解的原因之外,大多女性是由於“看不到與丈夫共同生活的意義”或“在生理上對丈夫有一種厭惡感”等比較抽象的原因而考慮離婚的。然而,站在男人的立場上看,後者也許是令人費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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