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記得高顯先生第一次談到遺囑,是在他住院以後一個多月的事。某次我與他在病房裡閒話家常時,他主動提起此事,說差不多應該準備了。
“您喪失鬥志我可是會很傷腦筋的唷!”我故意用樂觀開朗的語氣說著。“不過我贊成您預先立下遺囑,雖然可能幾十年以後才會用得著啦!”
他微笑著對我的鼓勵心領神會,接著說:“遺囑的內容,大致上已經決定了,只是有些大問題,可能需要一再修改。”
“當然。”
“或許會麻煩到你,你最好要有心理準備。”
“好的。”
這“麻煩”兩字,當時我還無法瞭解真正的含義,但也沒多想。我想對高顯先生而言,質的應該是公開遺囑的時間吧?過了幾個禮拜之後,我才知道不是。
“我一行遺囑都還沒開始寫,現在講這些或許很奇怪,不過我堅持在某些條件下,遺囑才能公開。”
“什麼?”
“第一,為了避免情況更加混亂,我死後一個月內遺囑不得公開;其次,一定要相關人等全部到齊,才能公開。不相干的人不可以在場,人沒到齊也不可以,不過可以找代理。”
“沒看到遺囑內容,怎麼知道跟誰有關,跟誰無關?”
“只要事先把相關人等的名字告訴古木律師不就好了嗎?大家集、合的地點就選在迴廊亭!在那裡就不必顧慮會有其他雜音。”接著一原先生一臉落寞地說:“我打算把墓地選在八澤溫泉。你知道吧?那個小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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