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裡充滿了汗流浹背的人群,庭外太陽炎毒地照著沙漠中的城市,雖是上午10時但已熱得透不過氣,好奇的旁聽者擠塞得法庭密不通風,歐雷門法官走進法庭坐上主審的椅子,向下用好奇又慈愛的語氣說:“本庭是為審理賴唐諾,另外名字王有德,提出人權保護申請狀而開的,請問上訴人,也就是賴先生,你準備好了嗎?”
“是,準備好了,庭上。”
“你有請律師代表你嗎?”
“沒有。”
“你有沒有準備請一位呢?”
“不準備。”
“我知道你是有一點錢的,賴先生。”
“是的,我有一點錢。”
“而你不想請一位律師?”
“報告庭上,不想。”
法官轉向地方檢察官。
“檢方也準備好了。”檢察官說。
“對他的人權保護狀,你們決定駁回,不準?”
“是的,庭上。”他說:“這位被告是因為加州簽發的拘捕狀而被拘留在這裡的,拘捕理由是第一級謀殺。引渡手續正在進行,加州的引渡申請隨時可能飛來鳳凰城,州政府的引渡令也隨時可能發下,我有把握數小時內上訴人即將被引渡加州,他在本州並沒有犯罪,也不準備送法院。”
法官問:“這是這上訴人唯一被拘留在本州的理由嗎?”
“是的,庭上。”
“上訴人身分證明有問題嗎?”
“沒有,庭上。”
“很好,現在檢方提出證據。”
地方檢察官叫警長出庭作證,警長提出案情並當庭請人朗讀了我的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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