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的婦女,的確是把戀愛和結婚截然分開來考慮的。在結婚以前有情人,甚至把身體許給對方,好象都不覺得是什麼罪過。即使如此,一個正派的女職員為這類案件登上證人臺說出自己是被害人的情人,恐怕還是需要足夠的勇氣的。
檢察官一般都避免這種事情,宣讀一下調查記錄就算了。可是現在,大概是有什麼特別的用心。
證人按照通例宣讀完宣誓書以後,天野拉察官站起身來,開始進行直接詢問。
“你以前認識被告嗎?”
“人也不認識,名字也不知道。”
“認識被害人東條憲司吧?”
“認識。”
“東條康子呢?”
“沒見過面。”
“你和東條憲司——有肉體關係嗎?”
“有。”
“你們的這種關係,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從一九五九年春天開始的。”
“你最切是怎麼和東條憲司認識的呢?”
“因為公司只白天上班,工資又少,我就想是不是能在業餘時間找點較好的工作。正好這時候有一位在叫‘毬藻’的一家酒吧工作的朋友請我臨時幫幫忙,我就去了。我在那裡只幹了十天,和東條就是在那裡開始認識的。”
“開始是在有溫泉標誌的旅館吧?”
“是的,當時我有點醉了。神志恍恍惚惚,就象有點想去冒險的味道。他要我進去的時候,我還說了聲‘只是參觀一下呀’就進去了。”
“怎麼說好呢,一男一女一塊到那種地方去,你想還能夠白白的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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