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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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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是容易拖拖拉拉的,這好象已經成為定論。

從事件發生到最後判決,需要五年、十年歲月的例子,並不稀罕。當然,除因被告病體垂危停止公審者外,第一審是絕對不需要那麼長時間的。但上訴、上告、發回原法院重新審判等程式返來複去,是很費時間的。費了十年的時間還不能結案的“松川裁判”,就是眾所周知的例子。

“拖拖拉拉的裁判,那不是裁判”,在外國甚至有這樣的說法。比方拿證人來說吧,他的記憶是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淡漠下去的。對多少年前的與自己關係不大的事情,要求連細節都要記得,一般人是辦不到的。結果,使得必須立足於事實之上的裁判,變成沙上樓閣的危險,不斷出現。

在法官當中,也有人皺著眉頭說,這樣是不行的。據我所知,第一個說這種話的,是東京地方法院刑事第十部的審判長岸盛一先生。

“與案件的數量相比,法官人數本來就不夠,再採取拖延的辦法,那只有使積案越來越多。法庭不是公佈搜查記錄的場所。在自己家裡看材料,也不是法官的本分。在公審庭聽取雙方的辯論,據此得出自己的判斷,才是正道。應該把用眼進行裁判,改為用耳進行裁判。”

岸審判長從這種信念出發,實行了“集中審理方式”的裁判。一個案件的審理,儘可能不拉長時間,根據情況也可以天天連續進行審理,以期裁判能夠迅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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