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們作了最後陳述,各有關方面對問題的提法商量了好一陣之後,所有的問題都確定了,庭長就做總結髮言。
在敘述案情以前,他用親切愉快的口吻向陪審員解釋了好久,說什麼搶劫就是搶劫,偷盜就是偷盜,從鎖著的地方盜竊就是從鎖著的地方盜竊,從沒有鎖著的地方盜竊就是從沒有鎖著的地方盜竊。他解釋的時候,老是瞧瞧聶赫留朵夫,彷彿希望他領會這個重要關節,領會以後好向同事們解釋。然後他認為陪審員們已充分理解這些道理,就開始解釋另一個道理:致人於死的行為叫做謀殺,因此毒死也是一種謀殺。等他覺得這個道理也為陪審員們所理解了,就又向他們闡明:如果盜竊和謀殺同時發生,那麼盜竊和謀殺就構成犯罪因素。
儘管他自己也很想快點脫身,因為瑞士女人已在那裡等他,可是他做這工作已成習慣,一開講怎麼也收不住嘴,因此就向陪審員們詳詳細細解釋,如果他們認為被告有罪,那就有權裁定他們有罪;如果他們認為被告無罪,那就有權裁定他們無罪,如果他們認為被告犯這一種罪而沒有犯那一種罪,那就有權裁定他們犯這一種罪而沒有犯那一種罪。接著他又向他們說明,他們雖享有這項權利,但必須合理使用。他還想向他們解釋,如果他們對提出的問題作出肯定的回答,那就表示他們裁定問題中所提出的全部罪行;如果他們不同意提出的全部罪行,那就應該宣告對不同意的地方持保留態度。這當兒,他看了看懷錶,發現只差五分就三點鐘了,於是決定立刻轉入案情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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