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曰:
天王明聖,臣罪當誅。恩流法外,全生更矜死,賴宮中推愛。
豈意官中人漸憊,看梅花飄零。無奈佳人與同謝,嘆芳魂何
在?
調寄“憶少年”
古人云:求忠臣必於孝子之門。又云:移孝可以作忠。夫事親則守身為大,髮膚不敢有傷;事君則致身為先,性命亦所不顧。二者極似不同,而其理要無或異。故不孝者,自然不忠,而盡忠者,即為盡孝。古者尚有其父不能為忠臣,其子幹父之蠱,以蓋前愆者。況忝為名臣之子,世受國恩,乃臨難不思殉節,竟甘心降賊,墮家聲於國憲。國之叛臣,即家之賊子,不忠便是不孝,罪不容誅,雖天子思想其父,曲全其命,然遺臭無窮,雖生猶死了。倒不如那失恩的妃子,不負君思,患難之際,恐被汙辱,矢志捐軀,卻得仙人救援,死而復生,安享後福,吉祥命終,足使後人傳為佳話。卻說上皇正與梅妃閒話,內侍奏言:“皇帝有表章奏到。”上皇看時,卻為處分從賊官員事。肅宗初回西京時,朝議便欲將此輩正法,同平章事李峴奏道:“前者賊陷西京,上皇倉猝出狩,朝廷未知車駕何在,各自逃生。不及逃者,遂至失身於賊,此與守土之臣,甘心降賊者不同,今一概以叛法處死,似乖仁恕之道。且河北未平,群臣陷於賊中者尚多,若盡誅西京之陷賊者,是堅彼附賊之心了。”肅宗准奏,詔諸從賊者,始從寬典,後因法司屢請正叛臣之罪,以昭國法。上皇亦云,叛臣不可輕宥,肅宗乃命分六等議處。法司議得達奚-等一十八人應斬,家眷人口沒官;陳希烈等七人,應勒令自盡;其餘或流或貶或杖,分別擬罪具表。肅宗俱依所議,只於新犯中欲特赦二人:那二人即故相燕國公張說之子原任刑部尚書張均、太常卿駙馬都尉張(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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