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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3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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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7]

崇禎三年(1630)八月十六日,崇禎在平臺召開會議——第四次會議。

第一次,

他提拔袁崇煥,袁崇煥很高興;第二次,他脫衣服給袁崇煥,袁崇煥很感動;第三次,他抓了袁崇煥,袁崇煥很意外;第四次,他要殺掉袁崇煥,袁崇煥不在。

袁崇煥雖沒辦法與會(坐牢中),卻毫無妨礙會議的盛況,參加會議的各單位有內閣、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五府、六科、錦衣衛等等,連翰林院都來湊了人數。

人到齊了,崇禎開始發言,發言的內容,是列舉袁崇煥的罪狀。主要包括給錢給人給官,啥都沒幹,且殺掉毛文龍,放縱敵人長驅而入,消極出戰等等。

講完了,問:

“三法司如何定罪?”

沒人吱聲。

弄這麼多人來,說這麼多,還問什麼意見,想怎麼辦就怎麼辦吧。

於是,崇禎說出了他的裁決:

依律,凌遲。

現場鴉雀無聲。

袁崇煥的命運就這樣確定了。

他是冤枉的。

在場的所有人,都是兇手。

溫體仁、周延儒未必想幹掉袁崇煥,崇禎未必不知道袁崇煥是冤枉的,袁崇煥未必知道自己為什麼會死。

但他就是死了。

很滑稽,歷史有時候就是這麼滑稽。

袁崇煥被押赴西市,行刑。

或許到人生的最後一刻,他都不知道自己為什麼會死,他永遠也不會知道,在這個世界上,有著許多或明或暗的規則,必須適應,必須放棄原則,背離良知,和光同塵,否則,無論你有多麼偉大的抱負,多麼光輝的理想,都終將被湮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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