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講完了。雖然講的是一樁慘烈史實,我仍想提請讀者注意類似於新聞報道或小說中的“三要素”:時間,地點,人物,這對我們後面的話題很重要。
先說時間。我沒有找到資料確證朱國楨撰寫“明史”的具體時間,我推算當是清兵入關之前、明王朝未亡之際。但是“明史案”作為進入歷史的著名事件卻有較為明確的時間記載,這就是1650年前後莊廷瓏從朱國楨後代手裡買過書稿組織人修訂,到1663年那個血雨腥風的春夏之交以誅殺70人作為結束,據此我們可以簡約地認為事件發生在17世紀中葉。
同樣時間,一向被我們劃分為東西方兩個世界的西方世界發生了什麼事情呢?我只說與此文內容有關的部分:作為英國革命的一部分,輝格黨人於1679年促使國會通過了“人身保護法”,該法規定,如果沒有法院發出的拘票,任何人都不能被逮捕;被逮捕的人在受審之前的拘留期間不得超過一定時日,必須及時提交法院審訊。這個法律對於保護人身自由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英國革命以後,輝格黨人執掌了政權,尊奉法治和法律至上原則,即:政府必須嚴格接受法律約束,行政權不能無限制擴大,必須得到制約。這是英國“光榮革命”收穫的重要思想成果,它也是英國自由主義傳統的精神淵源。而“光榮革命”則從法律上為英國政府確立了自由主義的制度基礎,為英國直到20世紀一系列獨特的妥協和不流血的政治改革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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