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人瘋了似的想要驕傲和自豪,是能夠找到理由的;假如這個人為自己選擇了特定領域——比如該人不思茶飯,什麼事也不想做,就是想為我們中華民族的悠久歷史感到驕傲和自豪,那就更容易找到理由。我曾經讀到一位著名學者寫的一本書,大約是“中國法制史”之類,其中就充滿了讓人匪夷所思的驕傲和自豪,作者竟然認為中國從商鞅變法以後就奠定了法制國家的基礎,發展到嬴政同志建立的秦帝國,更是偉大得不得了——“所有現代法律(根據該作者敘述,甚至包括西方法律)的精華都在《秦律》中得到了體現”,“足見中國文化之博大精深。”聽到這樣的言論,我瞠目結舌,就像是看到了一個蓬頭垢面的乞丐揮舞著手臂宣稱“再過一個月,這滿條街的人都要死光”一樣。
怎麼會有這種感覺呢?這是因為我對秦始皇、秦帝國乃至於所謂的《秦律》並非一無所知,根據我有限的常識,事情遠非學者說的那個樣子,“中國文化之博大精深”也絕對無法從《秦律》中去“足見”,學者高燒42度,“慵慵然莫乎其辨”,看不到或者故意無視《秦律》以外的東西,顯然是發癲了,就像范進中舉那樣,挺可憐的,所以,關於這件事還真得說道說道。
我們在話題開展之前先說一說《秦律》。所謂“秦律”,不是指一整套現成的法律文字的彙編,而是指浩如煙海的古代典籍中關於秦帝國法律的分散敘述,尤其是出土文物中的相關記載。在我的印象裡,“秦律”的主體應當是指寫在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發掘出土的1155支秦代竹簡(1975年12月出土)上總共約17000字的法律文書、資料,這批珍貴文獻全部著錄在文物出版社1978年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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