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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花家舍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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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十三日。大雨。在夏莊薛宅開會。下午商定《十殺令》。

大致如下:①有恆產超過四十畝以上者殺;②放高利貸者殺;③朝廷官員有劣跡者殺;④妓女殺;⑤偷盜者殺;⑥有麻風、傷寒等傳染病者殺;⑦虐待婦女、兒童、老人者殺;⑧纏足者殺;⑨販賣人口者殺;⑩媒婆、神巫、和尚、道士皆殺。

以上各款中,眾人除第⑧條外均無異議。對第⑧條反對最烈者為王氏小和,他的理由是,普濟、夏莊一帶婦女纏足者不在少數。他自己的母親、渾家、兩個妹妹皆纏小足。後經眾人再議,改為:自革命成功之日起,凡再有纏足者殺。

晚歸普濟,雨仍未息。身體極感疲憊。夜深時,梅芸上樓來,極纏綿。只得抖擻精神與之交戰。我已不覺得有何樂趣,味同嚼蠟。無意趣而勉強交媾者,實乃人生至苦也。精神萎靡,未臻全功而洩。芸忽而詫異道:“你在夏莊是不是被什麼狐狸精吸了精氣,怎麼這樣不頂事?”我只得發誓賭咒,溫言相勸一番,芸兒仍不依不饒。略微休息片刻,為了證明自己並無貳心,遂拿出十二分力氣來再與她周旋。但我看見她脖子上的皺褶,背上的贅肉,粗大的胳膊,立即委頓下來,再怎麼用力,卻已是強弩之末了。

芸兒先是抽泣,繼而低聲喚道:“你心裡有了別的人,別以為我看不出來!”

我正要分辯,不料芸兒忽然抬起頭來,冷冷地看著我,從牙縫中擠出一句話來:“你要是敢動她一個指頭,我就把你的骨頭拆下來餵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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