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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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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秋天快要到來的時候,優優走出了監獄。

優優出獄是因為她的肚子越來越大,根據法律的規定,對她必須實行監外執行。

雖是法律的明文規定,但出監的手續依然繁瑣。由於當初公安機關將優優關押的地點用電話通知她的親屬錢志富時,錢志富代表他的妻子當即做了表示,不再認這個喪盡天良的人是他們的小妹。雖然現在知道他們已在西山正覺寺落腳,但考慮到優優大姐目前的身體情況和精神狀態,考慮到其夫錢志富在本案中擔當過控方證人,所以律師梅肖英建議還是由凌信誠出面申請,安排優優監外執行的居住地為好。

凌信誠當然一百個答應。

雖然凌信誠與優優之間沒有任何法律及血緣的關係,但法院還是批准了他的請求,因為優優監外執行的法定理由是懷了孩子,而那孩子的父親就是凌信城本人。

監外執行的執行機關,法定為優優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而居住地的選擇曾讓凌信誠大傷腦筋。最後他跑來和我商量,商量的結果是在郊外山明水秀之處,租下一幢房子,既可讓飽嘗鐵窗生活的優優感受自然的廣大與鮮美,又可避開信誠的保姆和司機,他們也曾擔當本案的控方證人,曾經當庭嚴辭指證過優優,再與優優一起生活,顯然不大現實。而且凌家那間公寓,因是本案案發地點,優優一旦回去居住,恐怕看到哪裡都是觸目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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