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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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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州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國營941廠翻譯員盧援朝充當外國間諜,竊取我國重要絕密情報一案,經南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於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本院審查確認,盧援朝充當外國情報機關特務,於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夜間,撬開國營941廠總工程師江一明的住宅,非法竊取我國防工業絕密情報,危害了國家安全,後果是嚴重的,已經構成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盧援朝犯罪事實如下:

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盧援朝以串門拜客為藉口,在國營941廠總工程師江一明家中窺見江一明記載有關我國防工業重要絕密材料的工作筆記本之後,遂起意竊取,並在臨走前暗中拉開江家洗漱間窗戶的插銷,為行竊做了準備。當天夜裡二十三時左右,盧援朝乘江一明未在家中過夜的機會,攜帶外國特務機關提供的微型紅外線夜視照相機,從洗漱間視窗潛入江家,撬開存放筆記本的抽屜,竊拍了江一明的工作筆記本,並將與筆記本置於一處的肆拾元人民幣同時竊走。

根據941廠技術部鑑定,被竊拍的筆記本所記載的內容為國家絕密級檔案材料。

根據南州市公安局的勘查、調查、鑑定和證人的揭發檢舉,以及從盧援朝家中起獲的特務用具等大量確鑿可靠的人證物證,本院確認:盧援朝觸犯了《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犯有反革命間諜罪,結合犯有盜竊財物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本院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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