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一個男人在某公共場所——比方說一個旅遊區較為僻靜的角落吧,強xx一個女人,被遊客或保安人員當場抓住,扭送派出所。照理說,這狀案子有目共睹,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法辦就是了,沒有什麼可說的。簡單如我這樣的凡人,即便把事情想過來又想過去,即便有十個腦袋把天下的學問研過來又究過去,恐怕也覺得不會有別的什麼結論。
其實,這便是我等的無知。
山外有山。天外有天,理外也有理。理非理,非理理也。誰說強xx者就必定無理呢?誰說強xx者就不可能獲得一些同情和辯解的說辭呢?
如若不信,且往下看。
“動機免罪”法:
女士們,先生們,這位男人的行為從現象上看確實有過失,但看問題必須看本質,考察一個人的行為必須同時考慮他的動機。很明顯,他是要殺害這個女人嗎?不是。他是要搶奪這個女人的財產嗎?也不是。你們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個男人對這個女人有什麼惡意。恰恰相反,他不過是愛這個女人,一心想滿足這個女人,只不過是以一種可能不太恰當的方式表達了他的心願。而一個人的愛,無論怎樣說也是一種高尚的動機,是我們這個時代和這個社會彌足珍貴的精神財富。一個醫生也是有可能因為不慎而出現手術事故的,但這位醫生是懷著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人道主義信念走進手術室的,你們能依據偶然一次事故的後果,給這位醫生無情打擊和殘酷鬥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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