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黎明院長直接參與指導下,不久以前那一起僱兇殺人案終於查清楚了。原被擬定判死刑的僱兇殺人犯某縣局長無罪,真正的兇手是該縣一名副縣長,副縣長企圖甩掉情婦的糾纏,竟僱兇將她殺了。他將替代這名差一點變成冤死鬼的局長伏法。
案件雖然得到糾正,黎明的心卻不能平靜,他追求的並不只是正確辦案,杜絕某個冤魂出現。儘管這些年的司法工作有很大進步,公檢法的形象卻沒有在百姓心中高大正直起來,因為錯案冤案並沒有絕跡,而且有的領域和地方,情勢並不容樂觀。老百姓有一種這樣的輿論,說如今打官司不是有理與無理的較量,而是勢力金錢之間的格鬥。那意思當然是說,有權有錢的終究要打敗無權無錢的,至於有理無理並不重要。無論事實是否與輿論一樣,黎明決心要做的事,是不能叫這種輿論成為現實。他正在把剛辦的這起案子作為一個典型,讓他的法官們對其進行剖析、質疑、研究、思索,挖掘出可能將案子辦錯的根源,摸索出杜絕可能發生錯誤和過失的方法與措施。案件不算複雜,原來法官判斷的依據是,局長有了婚外戀,他特別鍾情熱戀情人,對妻子已經沒有一點感情,妻子常到機關“大鬧天宮”,弄得他面子丟盡又坐臥不安,想離婚又顧慮重重且困難多多,實在無奈,就鋌而走險僱兇殺妻。這種結論的最重要的根據是有殺人兇手作證,一口咬定是局長僱他行兇殺人。這起看似可以自圓其說拍板定案的故事,在黎明的眼中卻疑點多多。經過一番深入調查,在公安檢察機關相互配合重新對案件進行偵破之後,終於將真正的殺人兇手,該縣主管公安、交通、城建等工作的副縣長抓獲。原來,被害女人是副縣長多年的情婦,情婦早就期望成為副縣長名正言順的夫人,副縣長在與她勾搭成奸時也曾許諾要與其妻離異,並與她組成新的家庭。可是好幾年過去了,情婦依然是隻聽雷聲不見雨水,在忍無可忍的情緒衝動下,女人向男人下了最後“通牒”,倘若還如此拖延下去,女人將找縣委書記評理。女人的如此行動,大概只是想叫男人加快離婚步伐,誰知副縣長卻惱羞成怒,往昔舊情一概不認,僱了兇手將情婦殺掉。副縣長的高明之處在於,他不僅收買了兇手行兇的雙手,還收買了兇手的心。行兇之前就有言在先,如果殺人之後風平浪靜,公安幹警的偵查只是有驚無險,那就兩相平安皆大歡喜,如果出現萬一情況,殺人案件被公安機關偵破,殺人者被抓獲,那就一口咬定是女人的丈夫指使他作案殺人。到了這種時刻,對持兇器直接殺人者,無論幕後指揮者是誰都不再關緊,因為不論是誰指揮他幹這事,他都免不了一死。若照副縣長部署去做,可加倍得到報酬,在原先十萬元的酬金上翻上一番。兇手的目的就是為了掙錢,家中父親看病,舊房翻蓋重修都急需鈔票,能一手拿到二十萬元,何不鋌而走險,即使為此喪了性命,也值!兇手算了算賬,就憑自己在那地方、那境況,就是打拼二十年,也掙不來這麼多錢。可是,副縣長告訴他,如果不照部署的說法說,把縣長咬了出來,那結果不僅是喪了性命,還得退回鉅款……副縣長深知兇手的心理,這類亡命徒,多是要錢不要命的傢伙,只要給錢,他什麼事都敢幹,他們才不會把到手的錢再扔出去哩。就是這樣,案發之後,兇手一口咬定是局長指使他殺人的。再說,在常人的眼中,這個局長確實具有殺妻的可能,他也養著情人,與妻子不和已是公開的秘密。果然,事態的發展是沿著副縣長設計的軌道進行的,似乎沒有人懷疑案件的判斷結果,局長順理成章地被判定為僱兇殺人的罪犯,也沒有任何人懷疑案件與副縣長有關。因為有關的證言、辦案的程式都無懈可擊。可是,案子到了黎明手中,他卻一眼看出了箇中的貓兒膩。在那個偏遠的縣城,從宏觀上講,局長鬥不過副縣長,這是案件之所以辦錯的基礎。從具體證據看,副縣長有指鹿為馬、點石成金、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的“特異功能”。他手中有權,權又能生錢,這一切都能牽著辦案人和執法人的鼻子,照著他既定的方針走,很可能把案子弄錯弄冤。一起案件的審理結果,其中有多少真理的含量,或是有多少權勢的含量,黎明是能辨認得了的。雖然,支撐審判工作的都是在冊的法律條文,他對身邊的卓有建樹的法學博士碩士、資深法官們道出自己的想法,他沒有就事論事去談面前這起案件的是是非非,他知道若只是頭疼治頭,腳疼治腳地忙碌著去就案說案,那隻能是治標。他並不是不去治標,他知道,若只是為實現治本的目標而放棄治標,是不現實的,也是沒有盡到責任的。他期望同仁們去思索、探討治本的方法,他要求同仁們,要把這個目的作為重要的科研課題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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