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布什:(得意)嗯。
上帝李:美國不顧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執意出兵打伊拉克,為世界立下了一個十分要不得的榜樣。這和當年日本?略中國、德國侵略捷克,目無國際聯盟(The League of Nations),完全一樣。依《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禁止使用武力是一個已被確認的國際法原則。美國的軍事行動已根本違反了上一規定。接下來要看的是美國是否符合“例外使用武力”的規定。依《聯合國憲章》,例外得使用武力的情形有兩種,一是自衛(憲章第51條);一是在聯合國架構下為維護集體安全而採用武力措施(憲章第39條、第42條)。在自衛方面,美國自“9·11”事件後,即開始以“預防性自衛”作為軍事政策的核心,採取?先發制人”的策略,運用優勢軍事力量來制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擴散,或者對付可能包庇恐怖主義的國家,以保障美國安全。姑不論該政策的政治意義,基本上,“預防性自衛”並不能作為國際法上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基礎,因為憲章第51條明定,動用自衛權的前提是該國必須受到“武力攻擊”。不論伊拉克如何偏離國際法的行為規範,並未對美國直接武力攻擊,因此,美國對它用武即不合乎“自衛”條件。“預防性自衛”並非不存在於聯合國機制內,它包含在“聯合國架構下的集體安全措施”中,安理會有權判斷“和平的威脅”(包括未來的威脅)是否存在(第39條),一旦判斷其存在,在特定條件下,安理會就可採取必要的“軍事行動”(第42條),但輪不到美國越俎代庖。上面這些分析,都是國際法的常識。美國智庫——“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CSIS)的戰後研究報告《伊拉克戰爭的直接教訓》(The Instant Lessons of the Iraq War),指出一大堆美國常識性的錯誤,卻忘了指出美國最大的錯誤在目無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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